新規要求藥店在銷售近效期藥品時必須明確告知顧
2014/4/11
新版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于2013年6月1號起已經實施。與原規范區別在于,新規大大提高了零售藥店的門檻,比如規定藥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,還要求配備監測調控溫度設備、專用冷藏設備等營業設備。與此同時,新規要求藥店在銷售近效期藥品時必須明確告知顧客。
新規要求,處方經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;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,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,應當拒絕調配,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,可以調配;處方審核、調配、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。
有專家認為,零售藥店貫徹新版規范的最大挑戰,就是要過執業藥師這一關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以下數據:目前全國取得資質的執業藥師有20多萬,其中注冊的只有8萬左右,而全國的零售藥店有40多萬家,執業藥師缺口巨大。
新版規范規定,銷售近效期藥品應向顧客告知有效期。
那么,什么是近效期藥品呢?是指有效期≥5年的藥品,其有效期距失效期限≤1年半的藥品;或者藥品有效期≥2年且距離失效期只有1年的藥品。藥品批發企業庫存,一般距離有效期6個月的時候就是近效期藥品。
對于消費者來說,藥品是特殊商品,大家當然希望所買到的藥品是最新出廠的。從法律角度看,藥品沒有超過有效期,也沒有發生異常,藥店當然可以繼續銷售。藥店促銷近效期藥品,也可減少損失。不過,在公眾對藥品安全性、有效性要求提高的今天,一些藥店為什么不能在保證藥品使用價值的同時,提高藥品的感受價值?
從2013年6月1日開始,藥店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,可以說是多贏之舉。由顧客自主決定要不要購買近效期藥品,充分體現尊重顧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以誠待客,同時,也提升了藥店質量管理,需及時盤點清理近效期藥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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